据阿赫勒贝特(AS)通讯社-ABNA报道,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兼代表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回应美利坚合众国关于错误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以图为其对我国和平核设施的邪恶行径辩护的信函。
阿米尔·赛义德·伊拉瓦尼的信函全文如下:
奉我所属政府指示,并继2025年6月13日、16日、18日、19日、20日、21日、23日、25日、27日和28日的先前信函,我在此坚决驳斥并强烈谴责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在2025年6月27日的信函(S/2025/426)中提出的毫无根据且缺乏法律效力的辩解和不实指控,这些指控涉及其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非法武装袭击,特别是针对伊朗和平核设施的袭击。
在上述信函中,美利坚合众国明确承认其非法使用武力及侵略行为的责任,并承认其在2025年6月13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大规模、无端且预谋的军事侵略中,与其中介代理人,即以色列政权,完全串通一气。美利坚合众国援引集体自卫概念作为其侵略行为的法律依据,完全缺乏任何法律效力,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在战略上是破坏稳定的。
这一行为被视为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以及《核不扩散条约》所载的条约义务。在虚假的“先发制人防御”借口下,蓄意瞄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民用核基础设施,必须毫不含糊地被谴责为一种侵略行为,它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全面削弱了不扩散机制。
在此,我谨提请阁下和安安理会成员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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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作为美利坚合众国于2025年6月22日发动武装袭击并蓄意瞄准受保障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核设施,包括福尔多、纳坦兹和伊斯法罕,进行辩护的依据,是对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严重歪曲。 美国的袭击是侵略行为的明显例证,并公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该原则明确禁止任何国家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使用武力。与美国的主张相反,《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仅在发生武装袭击时承认个人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美国和以色列政权均未受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武装袭击。美国关于行使集体自卫的说法同样缺乏法律效力,因为行使这项权利要求所谓的受害者,即以色列政权,首先受到武装袭击,而这种条件并未实现。因此,美国对《宪章》第五十一条的任意和机会主义解释与《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国际法院的判例法根本不符。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1974年通过),在没有实际武装袭击的情况下,任何先发制人地使用武力都被明确视为侵略行为。此外,国际法和国际法院判例法的既定原则,特别是尼加拉瓜诉美利坚合众国案(1986年)和石油平台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2003年),再次申明自卫权仅适用于对武装袭击的反应,并且只有在完全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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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试图通过援引伊朗对以色列政权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核威胁”这一毫无根据的主张来为其侵略行为辩护;这一主张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事实依据。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最近的报告并未证实伊朗存在任何违反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未报告任何核材料的偏差。该报告明确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伊朗存在核武器计划。甚至美国自己的情报机构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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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美利坚合众国援引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未来在核领域意图的假想和猜测性主张,以及该国声称其非法军事袭击的目的是“消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核计划对以色列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主张,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种辩解是美国及其代理人以色列政权又一次恶意企图,旨在使先发制人战争理论合法化;该理论在国际法中没有任何地位,并已被国际社会明确且反复地完全否定。国际法院一贯裁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框架,以未来潜在威胁为由使用武力是不允许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未对美国或以色列政权发动战争,其核计划也始终是纯粹的和平性质。此外,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487号决议(1981年通过),安理会已明确宣布袭击核设施违反《联合国宪章》。此外,一系列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决议,包括GC(XXIX)/RES/444和GC(XXXIV)/RES/533号决议,坚定并明确强调,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场所和设施的任何武装袭击或袭击威胁,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并严重损害该机构及其核查和监督机制的存在和公信力。在此方面,一个根本性问题浮出水面:如果非法和单方面使用武力可以取代合法和国际的监督机制,那么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的目的是什么?美国和以色列政权的军事袭击,已经创造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削弱了全球不扩散制度的完整性,并带来了核灾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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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措施已经用尽”的说法是虚假且极具误导性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始终强调其对外交的承诺,并已宣布准备恢复履行《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框架内的义务,条件是美国和欧洲各方也恢复履行其义务,并避免继续采取不符和违约行为。是美国在2018年单方面退出了伊核协议,从而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2015年通过),并自那时以来,一直持续阻碍有意义的外交进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直真诚地参与谈判,建设性地参与核对话,欢迎阿曼苏丹国的斡旋,并且正在准备与美国进行下一轮间接对话,原定于6月15日举行。但就在两天前,以色列政权对伊朗领土发动了军事袭击。以色列政权大规模、无端且预谋的军事侵略,随后又伴随着美国的武装袭击,是蓄意破坏外交进程的企图。美国所谓的外交“提议”,实际上是一种不诚实的伎俩,旨在欺骗国际社会,为军事袭击和侵略行为铺平道路;正如美国代表在上述信函中所承认的。因此,外交进程的崩溃直接归咎于美国和以色列政权,而不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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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煽动性言辞、援引政治口号以及提及历史记录,与确定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或非法性没有任何关系。 国际法以客观标准和法律原则为基础,而非政治叙事。援引基于意识形态或假想意图的威胁来为侵略行为辩护,是对法律和理性推理路径的危险偏离。情况完全清楚且不容否认:以色列政权自6月13日开始并持续12天的侵略行为,以及随后美国于6月22日非法使用武力并实施侵略行为,均构成对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公然、持续和严重违反。
因此,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角度来看,声称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此外,伊朗境内被打击的核设施是纯粹用于和平目的的设施,完全受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保障措施的监督。在没有可靠证据表明活动已转向武器目的的情况下,袭击这些和平场所和设施,违反了《核不扩散条约》(NPT)第四条中关于为和平目的发展核能的伊朗不可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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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应对其直接侵略行为以及其与以色列政权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进行的大规模军事侵略的公然无争议的共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以色列政权在与美利坚合众国的充分协调下,蓄意并系统地攻击平民、医院、医疗中心、媒体中心和关键基础设施;此举构成对国际法的明确和公然违反。这场犯罪和残忍行动的结果是灾难性的:截至目前,已有935名平民丧生,其中包括38名儿童和132名妇女,其中两名孕妇,另有4935人受伤。超过五个医疗中心和医院遭到直接轰炸,29名医护和救援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殉难。在这些最令人发指的袭击中,针对德黑兰埃文监狱的蓄意袭击导致71名囚犯死亡。埃文监狱医疗设施的破坏,完全剥夺了为危重病人提供救生护理的可能性。这些罪行构成对国际人道法中基本区分原则的公然违反;该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区分平民目标和军事目标。美利坚合众国与以色列政权一道,应对以色列12天野蛮和残暴袭击期间丧生的所有无辜伊朗人民的生命负责,并对关键民用基础设施的广泛破坏以及伊朗和平核设施所遭受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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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痛苦而悲惨的事实,美利坚合众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核不扩散条约》的保管国,以及迄今为止唯一对平民使用过核武器的国家)竟然与一个本身拥有数千枚核弹头,并非《核不扩散条约》成员,拥有长期且有记录的威胁其他国家进行核毁灭的历史,并参与了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政权站在一起,并进行了非法使用武力和侵略行为;这被视为公然违反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球不扩散机制。 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个联合国负责任的成员国和《核不扩散条约》成员国的侵略行为,是在“阻止伊朗获取核武器”这一虚假且完全没有根据的借口下进行的。
鉴于如此公然的违规行为及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沉默已不再可取。为了维护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信誉、完整性和权威性,安理会和联合国秘书长不仅应打破沉默,还应采取果断和有效的行动。在这方面的失职,将意味着联合国通过沉默和不作为进行共谋,并有可能对该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再次敦促安理会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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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明确地谴责以色列政权和美利坚合众国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非法使用武力及侵略行为,包括其和平且受保障的核设施,因为这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国际法、安理会第2231号(2015年)和第487号(1981年)决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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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色列政权和美利坚合众国为侵略行为的肇事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以追究其全部责任,包括要求支付全部赔偿并弥补所有造成的损失,并确保未来不再发生此类非法侵略行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也再次要求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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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安理会和所有联合国会员国提交一份关于安理会第487号(1981年)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实施情况的报告,特别是关于以色列政权违反规定和瞄准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的和平核设施和场所的情况。
若能将本信函作为安理会文件分发,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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